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加挂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将原市经济贸易局行使的酒类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职责划入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将原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职责划给市文体旅游局。
(四)将原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市政公用管理中排水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职责划给市海洋和农渔局(市水务局)。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城市燃气管理、生猪屠宰管理、供水管理、气球施放管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酒类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住宅室内违法装饰装修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居民自阳台直接向外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权。
(四)制定对全市国土、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监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协调解决全市有关国土、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统一指挥、处置全市城市管理应急事务和受理全市城市管理投诉。
(七)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有关重大课题和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以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承担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综合协调科。
承担执法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协调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投诉;承担信访工作;承担涉及有关国土、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重大问题协调处理的具体工作。
(四)宣传教育科。
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的普法工作;承担本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承担行政执法队伍培训工作。
(五)执法审理科。
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审理;指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业务工作;办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工作;承担与相关部门就有关执法业务的沟通协调工作;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业务的统计工作。
(六)城市监督管理指挥中心(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集中受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各种投诉,并转办、督办;承担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全市大规模的统一治理行动;协助有关科室组织城市管理各项业务考评工作;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和处置;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监察科。
起草全市国土、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监督、考核、奖惩等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的督察督办。
(八)财务装备科。
负责全局的财务工作;负责管理车辆、制服、购置办公和执法设备(用品)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外联络、接待工作。
(九)人事科。
承担党务、纪检监察、人事编制、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3名(正科级9名、副科级4名)。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五、其他事项
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属执法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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